木材家具进口注意事项以及单证
1 报检流程
目前,进口家具属于法定(强制性)检验商品,即属于《必须实施 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》(简称目录),此外,进口家具业属于法 定植物检疫和法定卫生检疫的商品,必须由检疫部门实施强制性检 验检疫。 进口家具到货后,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报关地检验检疫部门报 检,检验检疫部门受理保检后,先出具《入境货物通关单》,海关 凭《入境货物通关单》受理报关。检验检疫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,如检验检疫合格,则出具《入境货物检验 检疫证明》,若存在不合格项目,则出具相关检验*或检疫* ,供货主对外索赔。2 报检要求{TodayHot}
2.1 报检时间 收货人必须在货物进境前或进境时,持合同、INVOICE、装箱单、提 单等必要的证单,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,由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 检疫;未报检验检疫的,不准销售,不准使用。
2.1 报检地点 根据《商检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进 口商品检验地点的,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检验;未约定检验地点的, 在卸货口岸、到达站或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。根据《进出 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》及《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》规定, 进境货物应当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卫生检验机关报检。所 以,进口家具作为植物产品,为便于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监 管,应当向进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。
2.3单证及要求 (1)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检验检疫地点和期限内,应填写“ 入境货物报检单”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,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,如 是收货人委托其代理人报检的,还需填写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 托书》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。在填写“入境货物报检单”时,一般 以同一合同、同一INVOICE、同一提单填写1份报检单为宜。 同时须提供以下相关单证: 合同 CONTRACT INVOICE INVOICE 装箱单 PACKING LIST 发货检验原始码单 LOG LIST 提单 BILL OF LADING(简称B/L) 产地证 CERTIFICATE OF ORIGIN 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* CERTIFICATE OF PLANT QUARNTINE 凭样成交的,还应提供成交小样以及有关的说明书等资料。 (2)以上单证中产地证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*必须提供 正本远见,其余可提供正本复印件。 (3)我国对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*的具体要求: 进口家具不带树皮的,应当在植物检疫*中予以声明;{HotTag} 进口家具带有树皮的,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 ,并在植物检疫*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、使用药剂、剂量、处理 时间和温度(具体数据见国质监函[2001]202号); 从输出国家或地区进口带树皮家具,未在输出前进行有效除害处理 的,应当提供在航行途中或在锚地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报告。
2.4 受理报检评审 (1)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; (2)上述报检资料应齐全、完整和清晰; (3)包简单、合同或信用证、INVOICE、提单、输出国官方植物检 疫*等单证的内容须一致; (4)检验资料签字、印章、有效期、签署日期和表达内容应真实有 效,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*、产地*必须是原件。 (5)经审核,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,接受报检。否则, 不予受理报检。